创业板
摘要
- 编辑本段概念特点
-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 编辑本段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编辑本段主要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
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上市规则比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要简化得多,渐渐成为全美高科技上市公司最多的证券市场。截至1999年底,共有4829家上市公司,市值高达5.2万亿美元,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
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 编辑本段历史
最新鸣锣成立的二板市场当属香港创业板市场。1999年11月25日,酝酿10年之久的香港创业板终于呱呱坠地。它定位于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高成长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务。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网络、电脑、电信企业。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须有5000万港元的盈利,但创业板不设盈利底线,只需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如果创始人在业界已是名声鹊起,那么这个两年的“纪录”也可以不要。香港联交所权威人士曾风趣地说,如果比尔·盖茨出来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创业板会马上愉快地接纳。
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融资的市场。
回顾创业板的发展历史,20世纪60年代可以称为创业板的萌芽起步时期。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证券市场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SEC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当日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与美国NASDAQ市场的起步几乎同时的是,日本开始了创业板的脚步。1963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针对中小公司的第二板,并正式起用了场外市场制度。不过,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场外市场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到现在。1971年,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建立了一个柜台交易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NASDAQ),开始对超过2500种柜台交易的证券进行报价。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准,从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证券与在柜台交易的其他证券区分开来。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国市场,并开始发布实时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额才达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场真正得到迅速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股市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达克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伦敦证券交易所(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
- 编辑本段开板时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创业板上市交易时间将于2009年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
首批创业板上市时间:深交所负责人昨日表示,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开板仪式后,深交所还将对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而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将于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
创业板明确的设立时间表——2009年3月31日
今日凌晨1点45分,酝酿10年的创业板,首次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中国证监会于上述时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将是筹备创业板首批企业正式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今年两会时曾表示,首批上板企业不少于8家。
多年来筹备创业板落地工作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位负责人昨日认为,创业板和新三板的推出将会成为今年应对金融危机的新举措,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
《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从创业板IPO办法推出到第一批企业正式登陆,才可视为创业板落地生根,但这可能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正在为创业板排队企业做辅导的一位券商投行负责人解释说:“从IPO规则还有配套规则出台就需要一段时间,报企业的发行申请也至少需要两三个月时间,而且必须等这些企业的最新年报出来。”
修改后的《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但最核心的上市发行门槛并未变化,即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第一套标准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上述两套标准还须满足四个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办法》主要的四项修改之处包括明确发审权属于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从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此外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
上周五和本周周一大众公用(600635.SH)、紫光股份(000938.SZ)等多只创投概念股逆势大幅上涨,而沪深两市指数同天均下跌。
创业板历经十年而未推出,今年两会期间,为此奔走呼吁十年之久的民建中央继续百折不挠上交提案助推创业板,希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正是在创业板推出的预期引导下,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了很好的融资。一位投行人士正在辅导几十家待上创业板的企业,他认为对创业板的预期引导建立了新型融资体系,使得这些企业不差钱。
市场对创业板的预期仍然高涨。“创业板不能尽快推出当然令人失望,决策层可能顾虑到各国创业板的前车之鉴和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然而创业板的效应已经有所体现。但凡待上板企业只要进入券商辅导期,就会成为政府、银行、PE追逐关注的对象。只要排队上板的企业有项目投资需求,以较低市盈率来展开一轮私募,就会吸引大批PE进入,银行贷款也会更为容易,各地政府也会支持。这一切都是因为有创业板的预期。大家还是预期今年会较快推出。”上述投行人士昨日表示。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全球经济危机已经对一些待上板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这表现在营业收入陡降,增长率无法满足创业板要求。“在我们去年先期培育的20家排队上创业板企业中,今年已经有一半企业无法满足创业板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30%的要求,只能延后上市,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是主要在第四季度体现,我们将根据年报对此重新统计和培育。”
- 编辑本段交易规则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1)股票;
(2)投资基金;
(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4)债券回购;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主板交易规则
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的《交易规则》。
♦ 涨跌幅比例:10%
♦ 交割制度:T+1
♦ 连续竞价时间:
9:30----11:30
13:00----14:57
♦ 创业板“炒新”三防线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20%时,可临时停牌30分钟。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50%时,可临时停牌30分钟。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80%时,可临时停牌至14:57。
市场期盼已久的创业板交易规则,有了明确说法。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将与主板保持一致。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编辑本段创投公司
从目前的情况看,上市公司主要参股了五大创投公司:分别为深圳创投、紫光创投、浙江天堂、上海联创和清华创投。
深圳创投
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创投企业,其注册资本为16亿元,集团现下辖全资、控股、合资的投资(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13家,可投资能力已超过30亿元。其主要投资对象为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包括生物工程、IT、软件等。
大众公用、深圳机场、粤电力、盐田港分别出资出资3.07亿元、3.2亿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各持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20%、20%、3.13%、3.13%的股权。
紫光创投
清华紫光、常山股份、百科药业、中海海盛、燕京啤酒、世纪中天、凌钢股份、首钢股份等11家上市公司参股清华紫光创业投资公司,在公司2.5个亿的资金规模中,除去紫光股份占16%以外,其余11家平均占8%左右。
浙江天堂硅谷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投资控股、部分新上市或即将上市的知名企业联合组建,注册资本1.618亿元。涉及上市公司有天通股份、东方集团、浙江阳光、民丰特纸、金鹰股份、钱江水利、钱江生化、升华拜克和小商品城等。
上海联创
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知名的创业投资公司,风险资金投资领域包括IT、生物制药、电子等等。其涉及的上市公司有康缘药业、联环药业。
清华创投
涉及的上市公司包括力合股份、华银电力和特变电工等。
如何寻找创投概念潜力股
根据投资金额找潜力股
我们认为至少要投资5000万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司盈利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投资1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值得关注。如深圳机场(000089)、大众公用(600635)、天通股份(600330)、唐钢股份(000709)等。
- 编辑本段疑问
- 问:创业板实行什么样的发行审核制度?
答: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同时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注重征求专家意见。考虑到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问: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定量指标有哪些?
答:创业板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业绩指标和其他定量指标。
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两套定量业绩指标。第一套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第二套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他定量指标主要有三项:一是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二是要求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三是要求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问: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这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占比差异较大。但是,对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创业企业,在发行审核时将予以重点关注。
问: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与主板(包括中小板)有哪些不同?
答: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在量上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在指标内容上参照了主板做法,主要选取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可分配利润等财务指标,同时附以增长率和净资产指标。另外,创业板在净利润/营业收入上设置两套标准,发行人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见后表)
问:与海外创业板相比,我国的创业板发行标准有什么特色?
答:我国创业板在借鉴了海外创业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国情。创业板发行标准既具有海外创业板市场的普遍特点,又具有中国特色,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数量性标准仍然十分严格:(1)我国创业板仍然强调“净利润”要求,且在数量上均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2)我国创业板对企业规模仍然有较高要求;(3)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成长性有定量要求;(4)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
问:为什么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答: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 编辑本段中国创业板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009年10月23日下午宣布,创业板正式启动,这意味着筹备十年的创业板市场正式开板。
尚福林:尊敬的汪洋书记,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下午好!
在举国上下热烈庆祝新中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过长期充分的准备,经过国务院同意,创业板市场今天正式启动,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人民日报今天专门发表了评论文章。在此,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出席启动仪式的汪洋书记,科技部、工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位和广东省、深圳市各位领导以及在座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地祝贺!
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在创业板市场筹建过程中,给予大力帮助,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领导、新闻媒体、市场参与各方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将三点意见:
一、建立和发展创业板市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创业板市场从最初酝酿到筹备建设历经整整十年,可以说是厚积勃发,水到渠成。
1999年8月,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适当时候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帷幕正式拉开。
十年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就创业板的市场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和部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等重要会议,以及2004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重要文件明确了创业板的定位,指导原则和发展路径。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推出创业板。十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建立创业板的途径和路径,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今年以来,创业板市场建设加快推进,时至今日创业板开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推出创业板,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战略决策,适应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我国资本市场乃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推出创业板适应推动了我国经济转型,促进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战略性升级,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推出创业板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民间投资,引导社会资源向具有竞争力的新兴行业、创新型企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推动创业板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举措。当今世界,经济竞争从根本上讲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最具成长性的发展群体。适应这些企业发展的要求,推出创业板,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有助于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链条,促进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高成长、高科技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加速发展,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三,推出创业板是拓展市场覆盖面,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随着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国企业规模分化日趋明显,不同区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迫切要求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单一的主板市场和同质化的制度安排已经难以满足资本市场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创业板的推出适应了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多元化融资要求,也满足的广大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有利于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范围,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四,推出创业板是培育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以培育和发挥市场机制为导向,我们坚持不懈地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市场体制机制改革,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创业板的推出和发展,将发挥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功能,为各类风险投资和社会资本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良性循环,逐步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和资本约束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和构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
推出创业板市场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发展实际出发,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为确保创业板顺利推出,平稳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围绕着创业板的启动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具体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制度规则制定方面,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酝酿到正式实施,到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的修订到公布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文件,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颁布到发布《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每一个规则的出台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创业板规则体系更加科学,更具有操作性。
在发行审核方面,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成长性强,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单独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创业板监管部门,确保发行审核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稳妥有序地进行。
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等特点,建立并全力推动落实投资者各项推动管理规定,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完成通信、结算、支付等系统的全网测试,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到位。在创业板上市资源培育方面。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广东、浙江、江苏、上海、湖北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8家企业向我会提出了发行申请,对后上市资源的调查摸底、培训、教育等工作也在扩展,符合上市条件并希望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较多,后备资源丰富。
在推进创业板筹备和建设过程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功能、作用和风险的认识,不断总结海外创业板市场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努力构建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适应我国资本市场阶段性特征的创业板。
一是重视将服务经济发展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结合起来。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是创业板建设发展的根本基础。在创业板筹建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企业的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服务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以及受理的企业近七成属于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行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符合创业板的基本定位。
二是注重和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经验教训,与把握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结合起来。
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有着特殊的股权结构,投资者结构和股权文化。具有与成熟市场不同的发展环境和运行规律。结合这些特点,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吸取境外创业板市场建设经验教训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例如规定了相对较高的发行上市标准,实行更加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突出对风险的充分揭示和引导。
从执行的情况看,这些制度创新适应了创业企业的成长规律,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得到了社会各方的肯定。
三是注重深化改革创新与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结合起来。
坚持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稳固、有序地深化市场改革创新,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工作思路。2004年在主板框架内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五年来,中小企业板稳步发展壮大,为筹备创业板积累了经验。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企稳回升,与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态势的初步确立,我们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计划,有进度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了创业板工作的平稳进行。
四是注重将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与创新投资者保护途径结合起来。
创业板公司股本规模小,盈利模式新,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高于主板企业,创业板建设始终把防范风险作为主线,对于公司成长性、股权变动和经营模式严格审查把关,同时广泛动员相关市场主体,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切实提高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的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
五是注重将改进舆论引导与稳定市场预期结合起来。
在创业板市场各项政策措施出台过程中,我们注意倾听市场声音,建立多层次的新闻信息沟通机制,加大正面解读与权威发布,及时回应热点,切实提高创业板建设的透明度。同时,各类新闻媒体也高度关注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开展了及时、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推动市场形成了明确的改革预期,促进了创业板政策的平稳实施。
三、加强监管,全力推动创业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今天,创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标志着创业板发展新的开始,作为新生事物,创业板的稳定健康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创业板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期,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同时也具有业绩不稳定的特点,经营模式和盈利能力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对新技术,新模式的探索,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创业板市场面临非理性交易,投机炒作,和市场操纵的风险相对也比较高。对此,务必要高度重视,不断深化对创业板市场规律的认识,不断加强和完善创业板的监管,促进创业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证监会要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会机关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必须深化监管创新和制度创新,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逐步完善创业板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和监管规则,继续做好创业板发行监察工作,严把创业板市场准入关,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切实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重点加大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市场,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创业板市场的有效秩序,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创业板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全面强化自律监管,加强对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的监管,督促创业板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全部募集资金实现专户存储,明确资金用途,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防止过度炒作,坚决打击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和改进市场服务工作,促进各方公平合理地利用创业板市场。
第三,创业板公司要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是创业板市场的希望所在,各公司要真实创业板市场这一重要的平台,牢固树立尊重和维护股东权益的理念,着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严防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不辜负广大投资者的信任。
第四,各类中介机构要确实勤勉尽责,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市场间接机构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好创业板企业发行保荐责任,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各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规定,持续做好创业板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新闻媒体要继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希望媒体的朋友们继续关心、爱护和支持创业板,客观、公正地报道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市场热点问题的解释说明和主动引导,防止虚假片面报道,误导市场投资者。在做好宣传推广,解疑释惑的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共同创造创业板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投资者要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要充分了解创业板企业和创业板市场的特点,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配合落实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认真分析、研判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因素,尤其是大幅度波动的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信守“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地认识和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不断探索,不断深化认识,巩固和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培养市场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今天,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航了。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板块,更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完善。我们深知,创业板的成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创业板的发展之路也不会一帆风顺。但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创业板市场一定能够劈波斩浪,扬帆远行。谢谢大家!
- 编辑本段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的对比
条件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要求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编辑本段首批创业板10家公司
特锐德
神州泰岳
乐普医疗
南方风机
探路者
莱美药业
汉威电子
上海佳豪
安科生物
立思辰- 编辑本段大事记
创业板
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
2001年初,纳市神话破灭,且国内股市频传丑闻,成 思危建议缓推创业板。
2001年11月,高层认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顿主板,创业板计划搁置。
2002年,成 思危提出创业板“三步走”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
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中小板。
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时称中国股市“新八股”。
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此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让路股改。
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闸。
2006年下半年,尚福林表示适时推创业板。
2007年3月,深交所称创业板技术准备到位;尚福林要求积极稳妥推进。
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
2007年7月,深交所称正紧张筹备创业板,权威人士称2008年正式推出。
2007年8月,范福春称尽快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创业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可在7月15日起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
2009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将于9月17日召开首次创业板发审会,首批7家企业上会。这七家公司分别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拟融资总额约为22.48亿元。目前共有149家企业的创业板IPO申请已被受理,预计募集资金总量为336.05亿元。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数据显示,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市盈率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达到81.67倍,远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 编辑本段上市程序
-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
参考资料:
1.2.4.5.6. -
开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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